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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璇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302201911095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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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需要注意的问题 医疗过失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3日 来源:宁波医疗律师 浏览:266
[导读]:   杨璇律师,宁波医疗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

  杨璇,宁波医疗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医疗纠纷调解需要注意的问题

  1、医疗纠纷的调解组织。依主持者的性质,调解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调解、民间调解、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等。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实际上,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与调和,然而人们经常怀疑卫生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能否一贯保持中立性。因此,有必要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组织的调解以及法院诉讼前调解,扩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选择范围,以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就民间组织的调解而言,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下设立调解机构,利用其熟悉专业以及相对中立的特点,中立地、公正地调解医疗纠纷。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增加医疗纠纷民间组织调解的渠道。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是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法院基于其中立性以及权威性所进行的调解往往使得当事人更容易达成协议,以解决医疗纠纷。

  2、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调解的本质属性是契约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都予以明确确认。即便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在启动某一个争议解决方式之前,必须进行强制性调解,所谓的强制性调解也不应被理解为侵害了调解的契约性质,因为调解协议的达成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调解的契约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调解效力较弱的弊端。调解协议的履行是医疗纠纷得以解决的关键,而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则医疗纠纷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有鉴于此,如果医疗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则应保留其对诉讼或仲裁的二次选择权,以便进一步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纠纷解决方案。同时,医疗纠纷的当事人也基于认识到最终可适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安全感而会倾向于首先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医疗纠纷调解流程是怎样的;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对于医患纠纷的调解流程、必备条件以及注意事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医疗过失行为有哪些

  1、诊断过程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例如,检查不到位,致使遗漏诊断;延误诊断;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并造成患者身体不应有的损害;未依诊断行为实施当时医疗水准的医学检查,或者怠于实施适当的医学检查;选择了错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或者检查不充分而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症状;在实施必要或者不必要的医学检查中,操作医疗器械错误致使患者人身受到伤害;对疾病有无作出错误的判断;重症与轻症混淆;对并发症忽略;对疾病部位、性质判断错误,等等。

  2、术前未能进行充分有效的告知。

  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未能在实质上予以必要的尊重,对若干重要的医疗资讯,如不治疗之后果、治疗得当的预期后果、医生对成功实施手术的把握、医生对并发症的防范措施、出现并发症后的应对措施等,未充分告知患方。

  3、手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例如,手术对象错误;手术部位错误;将手术所使用的工具或其他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手术方式选择错误;手术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手术指征掌握不得当;手术时机选择错误;在手术中损伤到其他组织或器官;手术中操作错误,造成患者不应有的并发症;手术后护理和观察不当,等等。

  4、护理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例如,发错药、打错针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观察患者不细心,不按时巡视病房,患者病情变化或者病情恶化未能及时发现,失去抢救机会;不按照护理等级进行查体、巡视,产生不良后果;护士不认真执行医嘱;其他疏忽大意,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

  5、用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例如,误诊、漏诊引起药物误用;给禁忌、慎用患者用药;未做过敏试验直接用药;该用药而未用;未按规定停药;联合用药配伍不合理;给药剂量错误;给药方式错误;静脉给药速度过快及漏液,等等。

  6、输血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例如,给患者输入异型血液;给患者输入污染血液,等等。

  7、由于各种原因,使患者发生内源性或者外源性医院内感染。

  8、 孕产妇保健中过失医疗行为。

  9、医疗美容中的过失医疗行为。